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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拓宽信访渠道,提高信访工作效率与质量,切实保护涉诉信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上级法院有关信访工作规定,结合本院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院实行院领导约访、下访、联合访等多种形式的院领导接访工作制度。
二、院领导接待信访当事人的日常工作由本院立案庭负责,其他相关庭处室予以协助。
三、接待信访当事人原则上由业务分管副院长负责,院长也可根据需要决定由其他院领导进行接访。领导接访时,可以要求相关庭处室等部门负责人或主办人参加,被通知人应及时参加接访。
四、信访当事人要求院领导接访的,信访工作人员应进行释明,告知当事人需提出申请,申请可以采用口头、书面等形式。信访当事人可以向本院信访室或基层法院提出接访申请。信访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交相关信访材料。基层法院在接到接访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告知中院信访工作人员。
五、信访工作人员应根据信访当事人的申请及时填写《院领导接访预约申请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提交给立案庭负责人办理。
六、立案庭负责人应当在信访工作人员提交《院领导接访预约申请表》的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认为需要由院领导接访的,提出接访建议,提交院长决定。
七、院长决定对信访当事人进行接访的,接访领导应及时着手接访事宜,掌握案件情况,应在7个工作日内确定接访时间、地点,并通知信访工作人员。
八、信访工作人员在接到接访时间、地点的通知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信访当事人,通知可采用电话、信函等形式。
九、接访领导应在法院收到信访当事人接访申请后一个月内进行接访,因特殊原因未能在一个月内安排接访的,应及时通知信访工作人员,由信访工作人员对信访当事人进行释明。
十、信访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应对接访情况进行记录,记录内容统一交立案庭保管与处理。
十一、立案庭应做好院领导接访工作与申诉复查工作的衔接,根据《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处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好工作职责。
十二、信访工作人员应做好院长决定不予接访的信访当事人的解释说理工作,发现异常苗头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稳控措施。
十三、立案庭每季度对院长接访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向院长汇报。
十四、司法行政处、法警支队等部门应为院领导接访做好后勤服务与安全保障等工作。
十五、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信访责任的,由本院监察室负责追究。
十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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