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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本院新闻发布工作的规定(试行)


 

本院各部门:

为加强人民法院法制宣传工作,规范对外信息发布,协调与新闻单位的关系,更好地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树立人民法院公正高效的司法形象,营造良好的审判、执行工作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及新闻宣传工作的有关规定,经第十三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特制定本院新闻发布工作规定:

一、建立院新闻发布办公室,新闻发布工作统一由院新闻发布办公室实施,以院新闻发布办公室的名义发布新闻。

二、各新闻媒体到本院采访,必须按照最高法院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如需采访案件承办法官及相关人员,经批准后,一律由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其他法官及其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接受采访。

三、新闻发布主要采取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报会、记者招待会等三种形式。新闻发布会主要发布重大案件、专项审判工作及法院改革等全局性工作新闻;新闻通报会主要向各新闻媒体通报法院需要对外宣传的工作动态、澄清不实报道、就某具体案件或事项在宣传报道中应注意的问题与新闻媒体协商;记者招待会主要就法院综合性或某些重大工作等答记者问,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增进了解。

四、新闻发布工作均由院新闻发布办公室统一组织,由新闻发言人主持。

五、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

(一)本院及全市法院综合性全局工作、专项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及改革工作重大部署和措施;

(二)各类重大、典型和社会关注的案件情况;

(三)本院及全市法院调研活动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及经验;

(四)对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的处理情况;

(五)其他有必要向社会公布的事项。

六、审判庭、室及其他部门认为需要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应经主管院长同意,提前一星期将相关材料报院新闻发布办公室,由院新闻发布办公室按照宣传工作要求审核材料并组织落实。

七、属于全院性工作、活动需要召开新闻发布会的,由院新闻发布办公室根据院领导指示组织落实。

八、院新闻发言人应严格遵守宣传工作纪律,严禁泄漏党和国家机密以及审判秘密。所发布内容应真实、准确,未经院新闻发布办公室批准,不得作超出发布内容范围的解释、说明及评论。

九、院新闻发言人应着装规范、举止文明、言辞严谨。

十、所有新闻发布活动均应有书面、录音和录像资料,由院新闻发布办公室负责整理并保存。

十一、违反本规定者,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二00四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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