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了加强全市法院队伍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三项承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准则》、《法官行为规范(试行)》、《关于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通知》等规定,结合丽水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全市法院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以下均称为“法院干警”。
第二条 法院干警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严格规范审判、执行行为,严格遵守审判、执行纪律,正确行使审判权、执行权,自觉抵制干扰审判、执行权行使的各种消极因素,拒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确保司法公正。
第三条 法院干警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严格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接受任何有违清正廉洁的吃请、礼品、礼金、礼券,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各种社交、娱乐活动;杜绝与法官形象不相称的不良嗜好和行为,自觉维护人民法官的形象。
第四条 法院干警在审判、执行活动中,除了应当自觉遵守法定回避制度外,因有其它因素认为自己审执案件,可能引起公众对该案公正裁判、执行产生合理怀疑的,应当提出不宜审执该案的请求。在日常生活中,自己或近亲属与他人发生纠纷,要保持冷静克制,通过正当合法途径解决,不得利用法官身份寻求额外照顾,损害人民法官的形象。
第五条 涉及本人或以直系亲属代理人身份必须参加诉讼的案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平等参与诉讼,不得以法官身份谋求特殊照顾和收集所需证据;涉及非直系亲属的案件,应当自觉谢绝代理,不参加诉讼活动。
第六条 遇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过问案件、说情打招呼的,应自觉抵制并告知法律规定和相关纪律;不得泄露审判机密或探询其他法官承办案件的情况;遇说情送礼、托关系,或认为反映存在有程序和实体方面的问题,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及时向相关领导报告。
第七条 法院干警应强化拒腐、防范、保廉意识。遇当场难以拒绝或事后发现不该收受的礼品礼物、礼金礼券等,应及时上交组织予以处理;已经自己或非组织程序处置的,应当上报备案。
第八条 案件承办人及相关人员凡遇下列情形的必须报告。
(一)案件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说情、请吃、送礼的;
(二)亲朋好友为案件当事人说情、请吃、送礼的;
(三)法院干警包括法院离任人员为案件当事人说情、请吃、送礼的;
(四)当事人单位领导或组织出面为案件说情、请吃、送礼的;
(五)有关单位领导或组织出面为所属干部职工的案件说情、请吃、送礼的;
(六)因本人或近亲属涉及案件参加诉讼活动的;
(七)本人认为应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上述(一)至 (五)事项,相关人员应在五日内填写《处置说情送礼报告表》,因故不能填报的,应先口头报告,再按要求补报并说明情况;遇(六)、(七)事项应及时报告备案。
第十条 部门副职以下人员向部门正职报告;部门正职向分管领导报告;院班子成员向院长报告,院长向党组报告。
第十一条 违反报告规定,视情节和后果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口头告诫;
(二)责令书面检查;
(三)全院通报批评;
(四)调离工作岗位。
第十二条 发生有为案件说情、请吃、送礼等问题,接受报告的领导应当及时作出处置决定,并报院监察室备案。未能及时处置或措施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按党风廉政责任制规定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口头告诫、责令书面检查由所在部门决定,结果报院监察室备案;全院通报批评由院政工、监察部门研究决定;调离工作岗位由院党组决定。
第十四条 违反报告规定被处理的,其结果与院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相挂钩,扣罚相对应的考核奖金;具有违法违纪情节的,按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法院监察室,要将本院处置说情送礼情况进行汇总,于每季度未向中院监察室报告。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院监察部门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处置说情送礼登记表》样式
二00六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