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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丽水市人民检察院 丽水市公安局 丽水市司法局关于敦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的通告


 

为认真贯彻中央政法委52号文件精神,综合治理执行难,给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特作如下通告:

一、凡有下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之一的被执行人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到2007年7月30日前,主动到当地人民法院执行局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交待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事实,争取从宽处理。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被执行人或担保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被执行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故意转让判决、裁定指定交付的特定物,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被执行人挥霍财产或进行高消费,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六)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判决、裁定指定的行为而不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负有执行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八)被执行人隐藏、转移、销毁或者伪造、变造财产权属的有关凭证和资料,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九)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隐瞒常住地址、下落不明,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十)被执行人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其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十一)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凡在上述期限内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内容,如实交代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事实的,不再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逾期拒不履行的,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予以严惩。

三、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包庇、藏匿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家属要积极劝说亲人尽快履行,否则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任何公民都有责任和义务向当地法院和有关部门举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被执行人的下落。对举报人员,司法机关将予以有力保护,人民法院视情节给予表彰奖励。

 

 

 

                        二00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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