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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各部门:
2006年1月18日,在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上,省高院应勇院长代表全省法院郑重作出“努力做到不使有诉请的群众因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不使有理有据的当事人因没有关系打不赢官司,不使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因执行不力、不公得不到保护”的承诺,这是新时期人民法院践行“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思想的内在要求,是实现“公正与效率”法院工作主题的根本保障,是提升人民法院司法工作水平的重要举措。全市法院要认真学习领会“三项承诺”所蕴含的深刻内涵,完善创新工作机制,扎实开展审判和执行工作,以实实在在的行动取信于民。为确保“三项承诺”落到实处,取得明显的实效,经研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1、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第三条十四种情形之一的,在审查立案阶段,可先缓交案件受理费用。案件审理终结后依法应由原告承担诉讼费用的,根据原告的申请,可视情况予以免交或减交诉讼费用。
2、加强与司法援助中心的联系,对经济确有困难的群众,及时商请司法援助中心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3、进一步落实便民措施。在立案阶段加强必要的诉讼指导,对案件材料齐全的实行当日立案,对材料不全的实行一次性告知,尽量避免当事人往返增加开支。诉讼过程中,应根据具体情况,适时依职权调取证据,尽可能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4、严格诉讼费用收取的有关规定,杜绝超标准、超范围收取费用。
5、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审判人员遇有法律规定应当回避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6、认真贯彻公开审判原则,强化审判工作透明度,一审案件除依照法律规定不公开开庭的情况外应全部公开开庭审理。要提高二审案件的开庭率,凡当事人对一审认定的案件主要事实有异议,及社会影响大的二审案件也应公开开庭审理。
7、建立并逐步完善减刑公开听证制度。
8、对一些重大敏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各界关注的案件,要主动邀请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加旁听以及参与执行,以增进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强化对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监督。
9、严格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和省高院制定下发的法官行为规范,严禁法官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辩护人,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一经发现违规行为,要严格依纪处理。
10、建立说情报告制度,从源头上杜绝办人情案、关系案现象的发生。主审人员遇有说情的,应及时主动向庭长报告,对有人说情的案件,庭长、分管院长要加强对案件审理的监督与指导。
11、增强法官释明责任,加强审判各相关环节的诉讼指导,畅通有理有据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实现的途径。
12、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重要作用,一审案件要尽可能多地使用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判,刑一庭、民一庭、民二庭每季度不少于1件,行政庭每年不少于1件。
13、加强内外部监督。在外部监督上,一是实行给诉讼当事人发放廉政监督卡的制度,强化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监督的意识;二是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特邀司法监督员。在内部监督上,要加强对案件质量考核检查。对于当事人申诉的要依法及时复查,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启动再审程序,对违反审判纪律和法官职业道德以及从事法官不该从事的活动的,要坚决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决不姑息迁就,决不护短。
14、全面推行执行公开制度。执行工作要实行“阳光下执行”。坚决杜绝暗箱操作,要推行执行强制措施公开,中止执行、暂缓执行理由公开,执行结果公开。案件执行情况要实行回告制度和风险告知、权利义务告知,建立执行工作联系卡,不断提高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以切实维护当事人的知情权,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监督。
15、加大执行力度,穷尽执行手段。要贯彻落实《关于民事执行中推行穷尽执行措施的指导性意见》,从而有效地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的严肃性、权威性。
16、进一步强化监督机制,确保执行权依法、公正、规范、高效行使。对当事人提出复议、案外人提出异议及信访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审查处理,并予以答复,有效保障当事人的救济权利;要及时处理涉执信访案件及领导和上级法院的督办案件,适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听证、执行。要实行领导听案制度,不断加强对疑难案件的指导、提高办案质量。要加强执行案件的流程管理,不断加强对怠于执行案件的催办、督办和监督力度,适时采取提级、交叉、指定、及更人执行。
17、建立对被执行人执行财产申报制度,进一步强化被执行人财产申报义务,加大对不申报或虚假申报的制裁力度。同时,实行被执行人上网公示黑名单和采取悬赏举报等方法,综合发挥法律、经济、行政、纪律、组织等各方面的作用,联合工商、银行等相关部门,制约被执行人,使不履行法院判决的义务人,付出更大的经济成本和信用代价,从而形成当事人自觉履行法院裁判为主、法院强制执行为辅的局面,来破解执行难,维护司法权威。
二00六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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