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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和法院实行非诉行政案件委托执行初显成效


 

为充分整合利用行政机关的职能优势和力量,缓解法院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执行压力,降低执行成本,云和法院于2007年12月出台《关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委托执行的若干规定》,就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委托范围、受委托机关范围以及委托权限等作了详细规定。一是委托案件范围。除了执行标的10万元以上或者执行行为涉及的建筑物、生产设施等财产价值巨大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一般均可委托执行。二是受委托机关范围。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外,乡镇人民政府如实施强制执行更为适宜的也可成为受委托机关。三是委托权限。代为送达或张贴法律文书;对被执行人进行询问;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取证;收集与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或妨害执行有关的证据材料;执行被执行人应履行而未履行的义务等。为规范委托执行的程序,该院还制作了《委托执行告知书》、《委托执行函》和《终止执行委托告知函》,并规定需要委托行政机关执行的案件必须经合议庭评议,报院长批准后,方可委托执行。

截止到7月份,该院共委托执行行政案件7件,占全院非诉执行案件的26.9%,现已执结5件,有效缓解了法院执行压力,受到行政机关的支持和欢迎。

(黄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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