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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围绕大局,审时度势,把握好审判尺度,既依法又妥善审理和执行,尽可能维持有发展前景的困难企业的生存,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二是对涉及有发展前景的困难企业的借款合同、劳动争议和其他商事纠纷案件,要注意利益平衡,要慎用财产保全措施。三是坚持能调则调,尽可能采用调解等方式化解涉及有发展前景的困难企业的借款合同、劳动争议和其他商事纠纷案件。四是重视企业因资金链断裂可能引发的金融风险的防范,对有挽救希望的企业,多适用司法重整和和解程序。五是在审理涉及资金链断裂企业商事纠纷,民商借贷等案件时,发现有可能引发系统金融风险的,要及时汇报,做好与政府及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联络,协调好相关案件的处理和风险的防范。六是正确把握合法借贷,不违法借贷与非法集资、借贷的区别,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可能的,要及时移送侦查部门办理。 (张庆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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