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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破坏计算机系统罪判个两年、三年,这或许是两名Q币大盗最希望看到的。然而,日前,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却让他俩大失所望,一个被判了13年,另一个被判了10年,罪名是盗窃罪。
据悉,这是我国首例涉及偷盗虚拟财产被重判的案件。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诈骗罪、盗窃罪,三罪之别,量刑悬殊。
虚拟财产到底算不算财产,针对虚拟财产的犯罪到底算不算犯罪?目前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多年来,司法机关面对“盗窃”、“诈骗”虚拟财产的刑事犯罪,往往不敢以“源罪”定性,而只能选取法律已经有明确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来惩治那些获利颇丰的罪犯。然而此罪的量刑对于不法分子来讲,违法成本实在太低了,以至于近年来,针对虚拟财产的犯罪行为越来越猖獗。
有专家认为,浙江丽水法院以盗窃罪重判“Q币大盗”的案例,对于今后严厉打击虚拟财产犯罪具有标本意义。
以破坏计算机系统罪判个两年、三年,这或许是两名Q币大盗最希望看到的。然而,日前,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却让他俩大失所望,一个被判了13年,另一个被判了10年,罪名是盗窃罪。据悉,这是我国首例涉及偷盗虚拟财产被重判的案件。
此前,公安机关破获了这起罕见的虚拟财产盗窃案,在起诉意见书中竟对如何定性甚感头痛,同样此案移交检察院起诉后,检察机关针对警方“盗窃罪”定性的起诉意见也颇感为难。
暴打充值电话16万
在下班前对当天各项业务交易量进行统计和分析,这是电信公司工作人员每天例行的工作。
2006年3月24日这一天,丽水市电信公司的工作人员特别关注电信充值这一项业务。因为前一天他们就发现这项业务量比平时有大幅度的提高。
这一天经过电脑比对,他们更加坚信有异常情况发生了:当天这项业务又暴涨了,数据显示,电信充值业务量已高达16万元,这与平常每天5000元到1万元的业务量相比,反差实在太大了。
工作人员赶紧向有关领导汇报此事,希望引起重视。于是该公司领导连夜召开会议,要求相关部门碰头“会诊”,根据统一安排,技术人员一方面进行实时同步监控,另一方面对前两天发生的每项充值业务量进行反复比对和分析。
他们发现,其中15.34万元属于Q币充值业务。
于是,技术人员将全部“Q币”充值的话单拉出,通过比对,他们发现了问题:那些充值的号码大部分并不存在,根本没有具体的户名,怀疑是否有黑手躲在暗处操控着这项充值业务。
于是,该公司立刻启动应急预案,一方面马上停止了该项业务的运营,另一方面向该市莲都区公安分局紧急报案。
网络给人的感觉是无形的,通过电信查找一个“虚拟”的盗用号码不可能实现。公安机关介入侦查后,发现要抓出那只“黑手”似乎很难,最后办案民警只能根据那些Q币的流向开始在网上进行摸排,经过努力,两个在“淘宝”网上以3.5折的价格大量兜售Q币的商家浮出水面。
警方立刻与这两个商家取得联系,要求其配合侦查,说明这些Q币的来源。后来,据这两个商家透露,这些Q币他们是向四川一名用户批发来的,价格为三折。
就这样,警方顺藤摸瓜,初步掌握了四川瑞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盗打电话充值Q币的犯罪事实,同时也取得了他们一些犯罪证据。4月28日,丽水警方在四川将两名犯罪嫌疑人成功抓获。
“Q币大盗”二人行
胥某,四川瑞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老板。陈某,该信息公司技术员工。
在一次偶然的机会,陈某获得了盗打充值电话技术。这一技术就是利用VIOP网关设备,通过虚设本机号码来盗打电信的充值平台进行充值,充值的业务有163网易一卡通、联众数码、新浪和“Q币”等等。
2005年11月的一天,陈某在向其公司老板胥某借钱时,提起自己有一个朋友在北京参加一个SP(服务提供商)会议后,了解到了一个技术手段,可以利用VIOP,通过虚设本机号码来盗打电信的充值平台进行Q币充值。
胥某表现出了极大的兴趣,认为这是一个很好的发财机会。因为胥某的信息公司本身就有提供VOIP业务,操作起来具有得天独厚的便利条件,于是胥某便决定使用其公司的便利条件进行该项技术的“实践”。
根据两人的“分工”,胥某负责提供设备和资金,并上网收集需要往里面充值的QQ号码和寻找买家,陈某则全面负责技术维护,解决技术难题。
根据他们二人交代,当时他们招了一大批员工,让这些人通过虚设号码盗打电信充值电话,将Q币充入特定的QQ号,每个号码充60个Q币。获得Q币后,他们便在网上以3折的价格出售给下家,下家获得充值的QQ号后,就在“淘宝商店”上卖给网民。
直至案发,胥某和陈某交代,他们获得的实际收益已经超过70多万元,使用充值的QQ号有上万个,盗打充值电信资费在200万元以上。
如何定罪遇难题
通过盗用居民电话线路,盗打声讯台“煲电话粥”的案例在前些年并不少见,但通过虚设号码盗打充值电话的网络智能犯罪,这是首例。
同时“Q币”又属于虚拟财产,虚拟财产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盗窃罪构成要件,目前法无定论。加上此案中,违法犯罪环节多、几个犯罪概念又混淆在一起,如何定罪着实令警方为难。
莲都区公安分局吴晓峰说:“对于这个案子,取证工作是相当难的,我们投入大量精力和财力,跑遍了全国各地很多地方,最后应该来说,证据是充分的。但由于法律对有关针对虚拟财产的犯罪行为还没有具体规定,因此在定罪时我们办案人员有一些争议。”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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