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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9日,松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高建军有期徒刑五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6月至2006年间,被告人高建军利用担任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延庆信用社信贷员的职务便利,先后采取冒用、借用他人姓名、身份证的方式,与本单位订立虚假借款合同20份,套取资金98万元,用于归还先期贷款本息和个人消费。案发前,高建军仅归还5万元借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建军作为金融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冒名订立借款合同,套取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了挪用资金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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