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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犬伤人惹出麻烦 犬主被判赔偿损失


    3月28日,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叶建清赔偿原告叶海女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10月11日,叶海女路过同村村民叶建清家门口时,被叶建清所饲养的狗咬伤右小腿。事发后,叶海女当即前往县疾控中心注射了狂犬病疫苗。事后,由于癔症性狂犬症继发感染,此后一个月时间里,叶海女数次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因此,叶海女将叶建清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6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叶建清未对自己饲养的动物尽到妥善管理的责任,致使原告叶海女被咬伤,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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