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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利弊之我见


李秀勤  阙梅萍

 

    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已于2007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办法》明确诉讼费用交纳范围,逐一细化交纳标准并多方面降低诉讼费用,这对于降低群众诉讼成本、缓解“打官司难”、彰显司法为民、促进社会和谐起到积极作用。根据新《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下发了《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执行诉讼费用交纳标准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7]153号),明确了我省非财产案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异议案件的诉讼费用交纳标准。经过几个月的运行,新《办法》对法院工作也带来较大的冲击和影响,暴露了一些新的问题。笔者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分析新《办法》在执行中产生的利弊并提出一些粗浅的建议。
    一、新《办法》施行所产生的重大意义
    1、完善诉讼费用交纳制度,规范、明确诉讼费交纳范围和标准。
    新《办法》对诉讼费用交纳范围规定非常明确,只限于三类:一是案件受理费;二是申请费;三是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出庭日期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新《办法》第三条明确了“无明文规定不收费”的诉讼费用原则。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制定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和1999年制定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使用的“其他费用”、“实际支出费用”等容易引起歧义的弹性条款,已被取消,纠正了过去所谓作扩大解释而社会反映强烈的做法。执行申请费实行先执行,后收费。
    新《办法》明确不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四种情形:一是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是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是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四是行政赔偿案件。
    2、降低诉讼费用交纳标准,彰显司法为民。
    新《办法》从多方面降低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1)、新《办法》对民间的财产纠纷和小额的经济纠纷降低了交纳标准,对标的额大的经济案件提高了交纳标准。将财产案件受理费交纳比例起点由原来标的额50000元以下收4%下调为10万元以下收2.5%,交纳标准由原来的标的额1000元以下收50元调为10000元以下收50元。标的额在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案件,原来的交纳比例为0.5%,现在为0.9%、0.8%、0.7%、0.6%、0.5%、。对照原来的收费办法与新《办法》,标的额在130.25万元以上的受理费提高了,标的额在130.25万元以下的降低了。将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不另行收费的最高限额由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调整为不超过20万元。行政案件不论是否涉及财产一律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
    (2)、当事人申请撤诉、调解结案或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3)、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即保全标的额在89.6万元的都只需交纳5000元申请费。
    小额标的诉讼,是普通老百姓利益纠纷的集中所在,老百姓是诉讼费降低的直接受益者,使之更能够接近审判机关,利用司法资源,及时化解矛盾,更愿意走司法诉讼程序将纠纷交到法院解决,为构建和谐社会,落实司法为民产生深远影响。大额标的诉讼收费标准适当提高,对于警示诉讼双方在经济交往中提高法律意识,避免付出更大代价,从而稳定社会交易秩序起到积极作用。
    3、明确司法救助条件,体现人文关怀。
    新《办法》对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实行司法救助的条件、申请程序进行了细化和明确。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低保、特困、五保对象等,都纳入到免交诉讼费用的范围。因自然灾害等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以及优抚、安置对象等,可申请司法救助。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时,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当事人,请求赔偿的交通、医疗、工伤等事故受害人,接受法律援助者等,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同时要求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法院准予当事人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载明。
    二、新《办法》施行中所产生的影响和存在的问题
    1、对法院经费保障带来较大冲击和影响。
    新《办法》对民商事案件受理费交纳标准进行了下调,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减半交纳,同时取消了“其他费用”、“执行实际支出费用”,此举使法院特别基层法院的各项诉讼费用大幅减少。目前,全国大部分法院的经费保障对诉讼费有很大的依赖性,在不少地区,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诉讼费甚至是法院经费的主要来源,财政拔款保障法院各项经费任重道远。一旦财政不能足额保障法院各项经费,必然会出现法院工作难以正常运行的状况,司法能力必将大大削弱,法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难以有效发挥。
    2、当事人容易滥用诉权,造成司法资源浪费。
    (1)、新《办法》普遍降低了诉讼费用,对有些案件不需要交纳诉讼费用,在客观上会促使一些当事人无论是否有诉权或是否服从一审的判决,都会提起诉讼或上诉,从而导致法院特别是基层、中级法院的小额诉讼案件数明显增多,浪费司法资源。
    (2)、新《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该规定允许当事人随意提出诉讼,在立案时先多提出诉讼请求数额,经过审理后视情况对可能败诉的部份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有些当事人为了将案件提高级别管辖,提出过高诉讼请求数额,立案后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由于减少诉讼请求数额不用负担诉讼费,对当事人的诉权没有制约。
    (3)、小额诉讼费用的收取成本比收到的诉讼费成本可能高,如通知当事人交纳50元诉讼费要用一次或多次邮政快件专递通知缴纳,强制当事人交纳诉讼费成本则更高;办一个只有50元诉讼费案件(多数是减半只收25元),要投入不止500元的诉讼成本;为退25元诉讼费要经过多道程序,要到法院、财政部门、银行排队领取。
    (4)、造成部分履行义务人怠于行使义务。由于诉讼费对违法或不诚信当事人在惩戒功能上难以体现,客观上反而会滋长当事人违法或不诚信行为。义务人不管是有理或无理,都任由权利人诉至法院解决,还可在法院调解时与权利人讨价还价,也可以通过一审、二审的诉讼来拖延履行义务时间,既使败诉,也只需承担低额、廉价诉讼费用,如劳动争议案件,只交纳10元诉讼费,义务人对明知无理将败诉的也不愿与权利人协商,任由权利人投入大量的精力进行诉讼,对败诉人起不到惩戒作用。
    3、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法官办案积极性会降低。
    (1)、随着收费门槛的降低,人民群众将更多地采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激增,从而导致法院的工作负荷和工作压力加大。
    (2)、法院经费的大幅减少将导致干警的收入待遇降低或停滞不前,影响法官办案的积极性,引起法院人才的大量流失,届时,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将进一步加剧。
    (3)、由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或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案件减半交纳诉讼费,有些法院对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会更多的选择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有些法官对加大调解力度能够调解或撤诉结案的案件,会将调解流于形式,不愿投入更多的调解精力,而以判决方式结案,这与新《办法》对这些案件减半收取的立法初衷,与加强法院调解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的宗旨背道而驰。
    4、影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增加当事人的负担。
由于法院裁判具有终局性、强制力、执行力等特点,是当事人纠纷解决的重要方式,诉讼费交纳的门槛降低后,诉讼费对当事人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调节作用将越来越小。本可以通过仲裁、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方式和途径解决的纠纷,当事人更多选择以低廉的诉讼方式来解决纠纷,这将影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功能的发挥,一旦一方当事人启动诉讼程序,另一方当事人应诉必然会增加相应的律师代理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各项费用,从而带来新的诉累。当事人只须交纳50元诉讼费(多数是减半只收25元),而律师费却不止500元。当事人宁愿支付高额律师费,却对小额诉讼费申请缓、减、免,这与全社会救助弱势群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产生不利影响。
    三、施行新《办法》的对策和建议
    新《办法》的颁布施行是法院诉讼费制度改革的一件大事,对法院和整个社会来说,是建立符合审判规律的诉讼费用交纳制度迈出的重要一步,新《办法》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通过以上的利弊分析,利是主要的,符合时代发展的需要;弊是次要的,是社会发展中暂时存在的。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只有通过发展得到解决。通过党和国家的政策以及法院自身的努力,我国诉讼收费制度将会进一步完善,现就解决上述问题提出一些对策或建议。
    1、加大财政对法院经费的保障力度。
    法院要多与当地党委、政府沟通,让党委、政府充分认识诉讼费调减后给法院工作带来的巨大冲击和影响,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维持党执政权威的高度出发,进一步加大对法院经费的保障力度,增拨政法专项经费,确保审判工作能够有序的开展。防止人民法院工作因经费不足而陷入困境。
    2、加强法院自身的改革和管理。
    要按照节约型机关的要求,进一步加大法院的改革和管理力度,要积极推进法院工作机制改革和管理力度,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节省诉讼开支。在基层法院多数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立立案调解室、速裁庭、简易庭等审判机构,多管齐下,使案件进得来,出得去。要开源节流,堵塞漏洞,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3、合理调配审判资源。
    随着诉讼费用门槛的降低,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必将大幅增加。各级法院应进一步加大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合理优化配置审判资源,以适应案件急剧增长的要求。同时,各地应适当为法院增加编制,充实法院审判一线工作人员,确保矛盾纠纷尽快得到解决。
    4、加大对当事人的宣传教育力度,加强对违法或不诚信当事人的惩戒。
    法院应进一步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引导当事人确立正确的纠纷解决观,合理选择纠纷解决方式,依法正确的行使诉讼权利,防止和避免无理诉讼和恶意诉讼浪费司法资源。同时,应建立无理诉讼、恶意诉讼罚金制度,以进行惩戒。
    加强对违法或不诚信当事人的惩戒。对违法或不诚信的当事人,一方面应由承办法官对其加强思想教育,促使其认识错误,改正行为,依法办事。另一方面,可由人民法院判决其承担胜诉方在诉讼中支出的相应费用,以对其进行警示。
    5、云和法院减半预收的做法值得借鉴。
    基层法院约80%民商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约20%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中又有部分调解或撤诉结案,故依照新《办法》规定,大部分案件受理费是减半交纳的。云和法院采取立案时先预交一半案件受理费(公告的案件除外),如适用普通程序要判决的,在判决前通知当事人补交另一半案件受理费,这样,使大部分案件无须退费,既节约了诉讼成本,又方便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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